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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时:堇鼎铭文与召公养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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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5-20 09:04:0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冯时:堇鼎铭文与召公养老

堇鼎作为西周早期燕国重器,其铭文内容始终未能得到正确的理解,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对铭文“飴”字如何正确释读。本文综合古文字学、训诂学及古文献学研究,读“飴”为“颐”,揭示了燕侯奉养召公的史实以及西周养老制度。古以飴糖与堇菜为养生上品,“飴”通作“颐”,故以百寿为“期颐”;而器主堇当为食医之官。史载召公长寿,于铭文可以得到确切的证明。周人养生及养老制度的特点,于铭文也可以得到确切的了解。
西周早期的堇鼎于1975年出土于北京房山琉璃河黄土坡253号墓。所具26字铭文对召公奭之养老与其年寿的研究极具价值。兹将铭文释写于下,并就相关问题详为考证(图一)。

匽(燕)侯令(命)堇饴(颐)大保于宗周。庚申,大保赏堇贝,用乍(作)大子癸宝。仲。
图一 堇鼎铭文拓本



堇鼎的时代可据其铭文风格与器物形制加以判断。铭文“大保”之“保”从“玉”,这是成王后期至康王时代的特点[1];而鼎之形制也显示出其所具有的成康时代特征。学者多将此器年代定为成王[2],或在成王后期[3],或更以为属西周早期后段[4],与大盂鼎等时代相近,当在康王。实后说较为客观。
了解全篇文旨,关键在于对“饴”字的释读。此字本作“食”在“皿”中,“異”省声,与《说文》所收“饴”字籀文作从“食”“異”省声的结构颇相近,故学者多释为“饴”,是正确的。此字又见于西周?簋,从“食”“異”省声,与《说文》所录籀文之“饴”字形全同。原本《玉篇·食部》收有饔之籀文“”与饴之籀文“”,学者或据“”而释金文“饴”为“饔”[5],不可从。“”字本从“共”声,与“饔”字所从之“雍”古音并在东部,二字乃声符相同而互易。而金文“饴”字本从“異”声,其非“共”字甚明,“異”、“台”一声之转,二形亦仅同音互易而已。
铭文“燕侯命堇饴大保于宗周”,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则是燕侯命堇往宗周向召公大保奉献礼物,所以“饴”要读为“贻”。但如此理解便不可避免地会有三点困难。
其一,?簋铭云:“唯六月既生霸辛巳,王命?暨叔父归(馈)吴姬饴器。”“饴”字并不用为赠贻字,而有其具体意义。
其二,金文言馈赠或赐予,皆明录所赠所赐之物,这是馈赐的核心内容。如?簋馈饴器与吴姬,又貉子卣铭言“王命士道归(馈)貉子鹿三”,寓鼎铭言“寓献佩于王姒,锡寓曼丝”,不一而足。但堇鼎铭文之“饴”如解为贻赠,却并无贻赠之物,这种表述在以“饴大保”为叙事核心的铭文中是难以理解的。
其三,如果以为铭文缺少贻赠之物,而以“饴”字所具之义补充直接宾语,则有增字解经之嫌。
准此,则铭文之“饴”并不具有奉赠之意。细审铭文,大保显为“饴”之对象,故“饴”宜训为养,“饴大保于宗周”意即于宗周奉养大保。时大保居宗周,燕侯命堇奉养之。
《说文·食部》:“饴,米糱煎也。从食,台声。,籀文饴,从異省。”段玉裁《注》:“《米部》曰:‘糱,芽米也。’《火部》曰:‘煎,熬也。’以芽米熬之为饴。今俗用大麦。”《释名·释饮食》:“饧,洋也,煮米消烂洋洋然也。”“饴,小弱于饧,形怡怡然也。”故知饴即饴糖,其由米麦芽熬制而成,自古即为养生养老之佳品[6]。《吕氏春秋·异用》:“仁人得饴,以养疾侍老也。”高诱《注》:“侍亦养也。”《淮南子·说林》:“柳下惠见饴,曰可以养老。”原本《玉篇·食部》引作“曾子见饧,可以养老。”《方言》卷十三:“凡饴谓之饧。”明饴可养老。《礼记·内则》:“子事父母,……妇事舅姑,如事父母,…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,……问所欲而敬进之,柔色以温之,饘酏酒醴芼羹菽麦蕡稻黍粱秫唯所欲,枣栗饴蜜以甘之,堇荁枌榆免薧滫瀡以滑之,脂膏以膏之,父母舅姑必尝之而后退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谓用调和饮食也。”陆德明《释文》:“饴,饧也。”孙希旦《集解》:“饴,饧也,米糱煎成,亦谓之糖,《方言》‘饧谓之糖’是也。”明证饴为子女奉养父母之美食。
“饴”既为古人养老养父母之美食,故于鼎铭当读为“颐”。《方言》卷一:“台,养也。晋、卫、燕、魏曰台。”郭璞《注》:“台,犹颐也。”邢昺《尔雅疏》:“台,音颐。”钱绎《方言笺疏》:“以食养人谓之台,亦谓之颐。室之可藏食者谓之,食之可养人者谓之饴。义并相因也。”《说文·宀部》:“,养也。从宀,声。”《广雅·释诂一》:“颐,养也。”钱绎《方言笺疏》:“《广雅》之颐当为台字,台与通。”《易·颐》:“颠颐拂经于丘颐。”《太玄·干》作“蚩蚩干于丘饴”。此皆“饴”、“颐”相通之证。
《尔雅·释诂下》:“颐,养也。”《易·序卦》:“颐者,养也。”《易·颐》:“颐,贞吉。观颐,自求口实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颐,养也。”宋衷曰:“颐者,所由饮食自养也。”颐为奉养侍老,自当以调和饮食为先,故言“自求口实”,这一意义无疑体现了“饴”之本义。堇鼎铭文之“饴”本作从“食”从“皿”之形,会意食在皿中,其既有米糱煎之喻,更有调和饮食之意。故以铭文“饴”读为“颐”,正显示了燕侯命堇赴宗周为召公调理饮食而养老之文旨。
古人以“颐”言养老,习指百岁之寿。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人生十年曰幼,学;二十曰弱,冠;三十曰壮,有室;四十曰强,而仕;五十曰艾,服官政;六十曰耆,指使;七十曰老,而传;八十、九十曰耄,七年曰悼,悼与耄,虽有罪,不加刑焉;百年曰期,颐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颐,养也。不知衣服食味,孝子要尽养道而已。”朱彬《训纂》:“刘熙《释名》:‘百年曰期颐,颐,养也。老昏不复知服味善恶,孝子期于尽养道而已也。’王氏念孙曰:‘期之言极也。《诗》言“思无期”、“万寿无期”,《左传》“忿纇无期”,皆究极之义。百年为年数之极,故曰百年曰期。当此之时,事事皆待于养,故曰颐。’”孙希旦《集解》:“吕氏大临曰:‘百年者,饮食、居处、动作无所不待于养。’方氏愨曰:‘人生以百年为期,故百年以期名之,’朱子曰:‘期与朞字同。《论语》“期可已矣”,周匝之义。期,谓百年已周。颐,谓当养而已。期如上句幼、弱、耄、悼等字,颐如上句学、冠、不刑等字。’”故知“颐”既为养老之通名,更为奉养百寿之专名。而堇鼎铭文言颐养大保召公,则明召公之寿其时已在百岁。
世以召公以长寿著称。春秋者减钟铭:“用祈眉寿繁釐于其皇祖考,若召公寿,若叁寿。”钟、晋姜鼎铭:“三寿是利。”《诗·鲁颂·閟宫》:“三寿作朋,如岡如陵。”?仲壶铭:“匄三寿懿德万年。”时人以三寿比召公寿,意或召公寿高于三寿,知召公之寿必高。《庄子·盗跖》:“人上寿百岁,中寿八十,下寿六十。”《左传·昭公三年》杜预《集解》:“三老谓上寿、中寿、下寿,皆八十以上。”《文选》卷二十李善《注》引《养生经》:“上寿百二十,中寿百年,下寿八十。”是谓三寿。据今本《竹书纪年》所记,周康王“二十四年,召康公薨”。者减钟铭显示,召公之寿当在三寿之上。《说文》引《史篇》以召公名醜,或也召公寿之讹字。西周作册大鼎乃康王世器,铭载召公为“皇天尹大保”,其位极尊。而堇鼎时代也在康王,其时之大保召公或值垂暮。铭文言奉养召公而遣词用“颐”,明喻召公已延年历百,寿越期颐。
古养老之制极具传统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以八柄诏王驭群臣,……五曰生,以驭其福。”郑玄《注》:“生犹养也。贤臣之老者,王有以养之。成王封伯禽于鲁,曰生以养周公,死以为周公后是也。”贾公彦《疏》:“臣有大勋劳者,使子孙享养之,是福祐之道也。”《尚书·洪范》:“五福,一曰寿。”伪孔《传》:“百二十年。”西周效卣铭言周王观尝,意同《易·颐》之“观颐”,《彖》云:“观颐,观其所养也。”皆为养老制度之体现。效卣铭云:“王观于尝,公东宫纳飨于王。王锡公贝五十朋,公锡厥世子效王休贝廿朋,效对公休。”明言周王观颐养老于公,公因年迈不能亲自飨王,故以东宫世子效代之,王赐公贝五十朋,公将其中廿朋转赐世子,以慰其代公飨王之劳。据此可知,养老于西周早已成为制度。
养老不仅重在养心悦目,且精于饮食起居的调理。《礼记·内则》引曾子曰:“孝子之养老也,乐其心,不违其志,乐其耳目,安其寝处,以其饮食忠养之,孝子之身终。”《内则》又述养老之制:“凡养老,有虞氏以燕礼,夏后氏以飨礼,殷人以食礼,周人修而兼用之。……九十饮食不违寝,膳饮从于游可也。……九十日有秩。”知孝子养老,调理饮食乃是重要工作,铭文以“饴”言奉养,正体现了这样的意义。《礼记·乡饮酒义》:“民知尊长养老,而后乃能入孝弟;民入孝弟,出尊长养老,而后成教;成教而后国可安也。”则养老关乎德教之重。鼎铭述燕侯命堇专赴宗周奉养召公,是尽其孝子之心。《礼记·儒行》:“养其身以有为也。”孔颖达《正义》:“言养其身为行道德也。”又知召公颐养其身,其志在有为。《诗》以甘棠美召公之德,《史记·燕召公世家》:“召公之治西方,甚得兆民和。”皆言其德为民所颂,是其事也。
召公于康王之世已享期颐之寿,故起居生活皆待人奉养。故以九十之老乃由天子日日致送食物,则奉养期颐百寿之老者更必以专人调养饮食。遂燕侯亲命堇赴宗周颐养之。由此可知,堇必为精于调理饮食之人,或即古之食官医官。
《诗·大雅·緜》:“周原膴膴,堇荼如饴。”毛《传》:“堇,菜也。荼,苦菜也。”郑玄《笺》:“膴膴然肥美,其所生菜虽有性苦者,皆甘如饴也。”马瑞辰《毛诗传笺通释》:“堇有三,《尔雅》:‘齧,苦堇。’一也。又:‘芨,堇草。’二也。《广雅》:‘堇,藋也。’三也。‘芨堇’之堇,郭《注》以为‘乌头’,一名‘奚毒’,非可食之菜。‘堇藋’之堇,《本草》以为似藜,一名‘拜’,一名‘蔏藋’,非苦荼之类。唯《尔雅》‘齧,苦堇’,郭《注》:‘今堇葵也。叶如柳,子如米,汋食之滑。’与毛《传》言‘堇菜’合。《说文》:‘堇,草也,根如荠,叶似细柳,蒸食之甘。’而《尔雅》言‘苦堇’者,古人语反,犹甘草一名‘大苦’也。诗人盖取‘苦堇’之名与‘苦荼’同类,遂并称之。”“堇”为菜名,也即《内则》养父母“堇荁”“以滑之”之“堇”,郑玄《注》:“荁,堇类也。冬用堇,夏用荁。”其与饴糖一样,皆为古人养老之食。《说文》则作“蓳”。《大戴礼记·夏小正》:“荣堇采蘩。”《传》:“堇,菜也。蘩,由胡。由胡者,蘩母也。蘩母者,旁勃也。皆豆实也,故记之。”王聘珍《解诂》:“云‘皆豆实也’者,皆,堇与蘩也。”《周礼·天官?醢人》:“馈食之豆,其实葵菹。”即馈堇葵之谓。鼎铭载颐养召公之人以堇菜为名,或即因其善为以堇调食之术亦未可知。
通观堇之身份,其以堇名,又以饴调养奉老,当合古食医之职。《周礼·天官·食医》:
食医掌和王之六食、六饮、六膳、百羞、百酱、八珍之齐。凡食齐眡春时,羹齐眡夏时,酱齐眡秋时,饮齐眡冬时。凡和,春多酸,夏多苦,秋多辛,冬多咸,调以滑甘。凡会膳食之宜,牛宜稌,羊宜黍,豕宜稷,犬宜粱,雁宜麦,鱼宜苽。凡君子之食恒放焉。
郑玄《注》:“和,调也。饭宜温,羹宜热,酱宜凉,饮宜寒。(四时)各尚其时味,而甘以成之,犹水火金木之载于土。《内则》曰:‘枣栗饴蜜以甘之,堇荁枌榆娩槁滫瀡以滑之。’”此食医之职与膳夫、庖人、内外饔、饎人为官联,其主调和饮食,既重饮食寒温之不同,更重“调以滑甘”,以求五味与四时的协调,此乃养生奉老之本。
孙诒让《周礼正义》:“此五味益以滑,谓之六和。《内则》注云:‘多其时味,以养气也。’《春秋繁露·五行之义篇》云:‘金木水火虽各职,不因土,方不立,若酸咸辛苦之不因甘肥不能成味也。甘者,五味之本也;土者,五行之主也。’《淮南子·墬形训》云:‘味有五变,甘其主也。位有五材,土其主也。’贾《疏》云:‘东方木味酸,属春,春时调和食,酸多于馀味一分。南方火味苦,属夏,夏时调和食,苦亦多于馀味一分。西方金味辛,属秋,秋时调和食,辛亦多于馀味一分。北方水味咸,属冬,冬时调和食,咸亦多于馀味一分。中央土味甘,属季夏,金木水火非土不载,于五行土为尊,于五味甘为上,故甘总调四时。’《内则》孔《疏》云:‘依经方,春不用食酸,夏不用食苦,四时各减其时味也。经方所云谓时气壮者,减其时味,以杀盛气。此经所云,食以养人,恐气虚羸,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。’萧吉《五行大义论·配气味篇》云:‘《周礼》解有两家,一云宜从时气,春食须多酸,夏食须多苦。一云多者过也。春食过酸,宜减其咸味;夏食多苦,宜减其酸味,是以后句云调以滑甘。今依前解,四时之味各随时所当,故逐时咸苦,养体之宜。土既居中,总载四财,是以四时味兼,须甘味以调之。’”食医主调四时饮食之味以养生,亦即所谓“调以滑甘”。郑玄引《内则》以证之,贾公彦《疏》:“证经滑甘之所用之物。……谓将此堇以下,和溲以滑之。”是知古人调和滑甘,其以米粉和堇菜为滑,以饴为甘,此四时饮食调养之则。凡年长者,其吞咽与消化功能皆已减退,故以堇荁以调其滑。《素问·通评虚实论》:“故曰滑则从,濇则逆也。夫虚实者,皆从其物类始。故五藏骨肉滑利,可以长久也。”王冰《注》:“物之生则滑利,物之死则枯濇,故濇为逆,滑为从。从,谓顺也。”而鼎铭以“饴”言养,又合甘为五味之本的养生思想。
铭末缀行字“仲”,以明堇属小宗,其相对于作器所为大子而言。殷制于小宗则称“亚”[9]。
堇鼎铭文之“饴”读为“颐”,训为养,则?簋铭文之“饴器”也应读为“颐器”,意即养器。《礼记·曲礼下》:“凡家造,祭器为先,牺赋为次,养器为后。”孔颖达《正义》:“养器,供养人之饮食器也。”此也可与堇鼎铭文“饴”读为“颐”为互证。
综上所考,知堇鼎铭文实述燕侯命堇于宗周奉养大保召公,因勤勉周到而获召公赏赐。时在康王,召公已享期颐之寿,故铭文之“饴”当训颐养。而饴为养生佳品,用以调和四时饮食,故行奉养之堇,其身份或为食医。铭文不仅对召公年寿作出了明确暗示,而且也提供了目前所见最早的养生养老史料。
(附记:2017年适逢伯舅蔡美彪先生九十寿辰,2016及2015年又值我的两位老师高明先生九十寿辰和王世民先生八十寿辰,谨以此文为三位先生祝嘏。)
2016年元旦写于尚朴堂

[1]唐兰:《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》,第97页,中华书局,1986年。
[2]同1。
[3]同1,第97-98页。
[4]王世民、陈公柔、张长寿:《西周铜器分期断代研究》,第26、259页,文物出版社,1999年。
[5]张亚初:《殷周金文集成释文》,第594页,中华书局,2001年。
[6]《天工开物·饴餳》:“凡饴餳,稻、麦、黍、栗,皆可为之。”
[7]《论衡·气寿》言召公至康王时“尚为大保出入,百有余岁矣。……传称老子二百余岁,邵公百八十”。《说苑·贵德》、《风俗通义·六国》则以召公“寿百九十余乃卒”。
[8]张政烺:《〈说文〉燕召公〈史篇〉名醜解》,《六同别录》上,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三种,1945年。
[9]冯时:《殷代史氏考》,《黄盛璋先生八秩华诞纪念文集》,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社,2005年;《殷代史氏考——前掌大遗址出土青铜器铭文研究》,《古文字与古史新论》,台湾书房出版有限公司,2007年。
(本文电子版由作者提供,作者:冯时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于:《考古》2017年第1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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