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续谱新修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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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2-12 16:57:2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续谱新修凡例
    一、本谱以“敬宗收族,弘扬祖德,正本清源,理顺脉络,教育后代,耀国荣族”为宗旨。遵循“信以传信,疑以传疑,详今略古,实事求是”的修谱原则。运用历史唯物史观,记述本族族情,力求思想性、科学性、资料性相统一,反映时代特色。
  二、本谱以“保持历史风貌,注重社会现实,摸清家族源流,规范世派关系;反映家风民俗,展示文化精萃,顺应时代潮流,传承氏族文明。并达到尊祖敬宗、启迪后人、爱家爱国、团结和谐、奋发向上”之目的。新谱按现行语体文记述,力求简洁精要;为方便阅谱,对原谱中的繁体字、异体字、通假字、生僻字,此次续谱时均采用规范的简化汉字;无简化字者,仍以原谱登录。并按现代汉语语言方式进行句读、标点,对疑难字、孤僻字、以及难以理解的词句,必要时加以注音或注解。
  三、本谱设编章节目,按事物性质归类,保存旧谱资料,不妄加更动。凡收录的旧谱资料,一仍其旧,以保持史料原貌,错失之处应加以考证,并进行补正或勘误。谱系有异同者,有舛误者,悉以历代诸谱参校。不专主旧说,蹈因袭之弊;不自出意见,取附会之讥。同者书之,正其舛误者书之,否者阙之。力求源流世系衔接有序,其间有未尽明确者,暂存间断待考,不采纳无根据之推断,以尊重史实。谱牒世系尽可能做到脉络昭然,递推递衍,有序有伦,亲疏长幼,一目了然。
  四、本谱以黄土岭村世系为主线,除此之外世系,无特殊情况不展开表述。本世系以老谱的欧阳式,五世为一图,取五世服尽之义也。长幼依次行列,论房不论齿。再以五世提书于次图之首,而至九世者,法九族之义。图图相引,以前图之终,作后图之始,便于溯源寻流,亦取联绵不绝之义也。世系图后仿欧阳谱例下注事实,上四世皆书行第,下一世则从略,略者所以承上启下,使不重复,至后题头记载某公几子或某公嗣子,以便稽考。父子接迹而下,兄弟比肩而列。子孙虽多,而尊卑之分了然;宗族虽盛,而亲疏之分昭然。吉凶庆吊,衣冠相聚,淳乎仁厚之风,蔼然雍睦之族。
  五、新谱涉及之纪年,凡属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以前之纪年,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;旧谱涉及之纪年,照谱不变,并依照《唐宋元明清民国公元与天干对照表》引用公元纪年加以补注,便于推算年代。凡属中华民国以后之纪年,均采用现行公元纪年。生殁时间应注明农历或公历。
  六、为体现男女平等,男女均可入谱。女子简历记入父辈行状中,已婚子女列明夫婿姓名,及所适地详址。本族男性入赘异姓或本族女性在家招赘者,其子女随本姓则入谱;子女随异姓则不入谱,但可以记录异姓者第一代的信息。族中自幼出鬻异姓、或随母寄抚异姓者,仍于本人名下注明抚入某姓,倘后若回祖仍听其归宗。养子女、异姓螟蛉子女、娶再婚妇所携前夫子女,其本人愿意随本族姓者,皆可接纳承修入图,必要时,传中注明其来由。若本族男性亡故,其配偶在家招夫,其子女随本族姓者,按本族支丁入谱,并注明其真实之传承关系;子女他姓者概不入谱。
  七、本谱行第书写规范:
  世系图其行状记载曾用名、行第、字号、出生公元年月日、毕业及在读何院校何专业、供职处所;其配偶何地何人之女、姓名、出生公元年月日、学历、生育几子几女。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、葬于何地。
  继承以一本为正,自古己然,由亲及疏,必昭穆并行方可相承。继宗承祧乃继世之大义,其子名下必书明“出继某某为嗣”,以义割爱也;继父名下则注明“以某某几子承嗣”,以明为人后者无殊于所生也。一子双祧之例,凡载系图之式,只须其子名下注明“兼祧伯叔某某嗣”,其伯叔名下则加注“以某某子入兼承祧”字样。以叔伯无嗣而言,若有子已故,则宜以侄之子继为孙,而无所谓兼祧矣。
  凡本族历代无子嗣者,但有女可查的,当录入其女以纪先人,但不录入后世传承世系。无子不立嗣者,则注明“乏嗣”二字,以杜日后冒顶宗支之弊;终身未娶已殁者,无子嗣或有女已外嫁,且公妣俱殁,或公殁氏出,则该支世系俱例书“止”字。
  旧谱例有远迁异地之可考者,即于本名下注明迁某处,庶子孙远而有征,不至遗漏;若疑则援例注“远出无考”。迁徙他处或在外经商等,因年久世代无闻,均不可轻加“止”字,若知晓其迁徙居住地点,即使此次修谱未能参与,须注明迁往某地或在何地经商,以示异日归宗征信。做到迁远或时久无从查考者存之,不愿入谱者从之,背祖忘宗者弃之,轻怠修谱屡不申报者任之,以上均未详录入谱。
  已成年者去世,书“卒”;十九以下者,书“殇”;未满七岁者,书“夭”;未成年而殁者,统书“早夭”或书“殇不详”。生卒年月日未知者,书“生卒未详”;葬未详者,书“葬未详”或“空山名坐向”。凡夭殇及失考又无继子承祧者,只在子脚加注。幼殇之子,前谱俗例相沿,且有为之叙行者,一时难以删除,兹概从俗,究非尽善云。

八、凡我宗族历代贤明绅士,近代学商仕军、社会名流,逐一载明,彰显功德,以启后世。中华民国以前事迹编入《历史人物篇》。中华民国以后担任过副科以上职务,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及英模、劳模,大专以上学历(含文革前中专学历)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为家族或社会捐资建祠堂、修谱、修路、助学、敬老、救灾及其它公益事业达万元以上者俱载入《现代人物篇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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